2010年3月25日,怀仁某建材公司职工王某与被告人杨某驾车途经怀仁县下寨劳教所铁路附近时,看到路边堆放的黄沙,王某遂让杨某安排人晚上去拉。当晚,被告人杨某即安排车辆将他人存放在该处的493立方黄沙(价值9860元)拉至该县海北头村南某家中,该黄沙用于盖房。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将所盗黄沙全部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均构成了盗窃罪,应予惩处。但被告人王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已将所盗黄沙全部退赃、退赔给被害人,均具有悔罪表现,另外,被告人杨某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故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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